https://s0.ifengimg.com/2018/02/01/fangchan_d0c0fd07.png
上海房管局:10月起尚未出售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 - 凤凰网房产玉林
9月27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来自凤凰新闻客户端
https://yulin.ihouse.ifeng.com/news/2021_09_28-54696341_0.shtml

上海房管局:10月起尚未出售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

观点地产网
2021-09-28 09:08

9月27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规定》指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包括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利用小区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的区域设置停车位的,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人使用。

在小区停车位分配上,《规定》明确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停车位,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或者附赠一个。

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规定》指出,停车位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需要后仍有空余的,车位产权人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出租车位产权人应当将车位承租人的车牌号、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点击查看完整内容
标签: 车位 转让 【责编】 覃梦玲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房产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请读者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上一篇: 下一篇:
百科推荐
楼盘推荐 更多
推荐阅读
均价约4.26万/㎡,前海山樾湾首批1982户今日选房!快看选房规则
咚咚找房
刚刚
土地
佳兆业发布2023年业绩:总资产2328亿元可覆盖现存债务
风财讯
刚刚
新闻快讯
花样年速报:2023年业绩公告发布,多项目相继入围白名单
风财讯
刚刚
新闻快讯
东莞寮步富竹山旧改项目终止挂牌 距挂牌一个月未报价
观点网
刚刚
土地
上海楼市政策在悄悄改变导向
真叫卢俊的地产观
刚刚
观点

金科天玺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