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把钱全带来了,今天就能全部履行,请不要拍卖我的房子……”10月27日,在得知法院即将对其名下房产司法拍卖后,被执行人曹某主动来到惠济区法院执行局,一次性清偿了全部51万余元执行款,为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画上句号。
案情:法院要拍卖其唯一住房 断供“老赖”赶紧还钱
2016年8月,曹某为购买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的一套房屋,向某银行按揭贷款53万元。
某银行如约发放了贷款,曹某也在简单装修后入住新房。起初,曹某还能如期还贷,但时间一长,曹某便开始拖延还款,随后更是直接“断供”。截至今年4月,曹某已拖欠银行贷款本息共计52万余元。多次向曹某催要无果后,某银行将其起诉到法院。法院判令曹某偿还某银行本息,但曹某仍不履行偿还义务。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发现除涉案房产外,曹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告知曹某,如果继续拒不履行,法院将会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处置其房产。曹某认为该房屋是自己唯一住房,法院不会进行拍卖,并以手中没钱为由百般推脱。
让曹某感到意外的是,执行法官很快查封了其名下房产,并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因该处房产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法官又联系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租赁生活必须房屋。眼见法院动了真格,曹某为了保住自己的房产,赶紧找亲友筹款还钱。
说法: “老赖”名下唯一住房 并非不能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